资格复审和面试
面试前的资格复审由各市司法行政部门或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且笔试、体检(体能测评)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依次递补。
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导致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网上报名时所填写的有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包括: ①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户籍证明;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历证明材料;③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双向就业协议及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④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县级以上项目办出具的服务证和考核合格的证明;参加到村(社区)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⑤退役士兵还需提供退役证、县(区)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面试人选按招录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笔试成绩再相同,按公务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六) 考察(政审)和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人选。各招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政审)。
拟录取人员名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网站公示。在考察(政审)、公示期间,因不合格等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被录取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